歐盟商標條例(EUTMR)第1條第2款關于歐盟商標的統(tǒng)一性做了如下規(guī)定:歐盟商標具有單一特性(統(tǒng)一性),在整個歐盟內具有同等效力;只有就整個歐盟對商標予以注冊、轉讓、放棄或者作為撤銷他人商標的主體或宣布無效及禁止使用。除本條例另有規(guī)定外,應適用本原則。
歐盟商標的統(tǒng)一性是指歐盟商標及其注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。
一、歐盟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注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成員國,把地域保護限定在某幾個成員國是不可能的。
二、歐盟商標注冊采用由歐盟知識產權局實行控制的注冊程序,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(yè)產權局的介入。另外,任一歐盟商標的無效、駁回或期滿都會適用于整個歐盟。
三、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。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(而不是單獨成員國)的財產被轉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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